寶馬車發動機進水,保險只賠4500元
  車主為什麼最終能獲賠13萬?
  法院發現電話車險格式條款存在問題,向保監局發出司法建議
  □通訊員 辛成 本報記者 陳洋根/文 陳驍/漫畫
  “您好,這裡是某某電話車險,今年的車險……”
  每到車險限期臨近時,不少車主都接到過這樣的電話。通過電話營銷的車險業務,已占到保險公司1/3的市場份額。
  不過,杭州江乾區法院九堡法庭在審理一起車輛涉水理賠糾紛時,發現電話保單格式條款存在多處問題。為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規範電話營銷保險,九堡法庭主動與浙江保監局取得聯繫,並向該局發出司法建議。
  去年10月7日下午,白女士的丈夫駕駛涉案車輛,途經杭州錢江一橋的涵洞時,因該路段積水,車輛涉水後熄火。白女士的丈夫隨即向交警部門和保險公司報案。
  事發當天,因 “菲特”颱風的影響,杭城各處積水成災,造成嚴重的交通擁堵。交警部門接警後,表示無力施救,保險公司安排的定損人員也表示愛莫能助,甚至無法到現場查勘。涉案車輛因此長時間浸泡在水中,積水浸潤至前后座椅底墊內。
  期間,因大型車輛多次經過,水浪將涉案車推擠至之江路中央護欄,造成涉案車輛左側車體部分變形並多處劃傷。
  次日下午,積水退去後,車子終於被拖至4S店維修,並通知保險定損員到場查勘。修理人員經初步拆解查驗,告知此車發動機進水損壞,需按寶馬公司規定的程序進行全面拆解,判研維修方案,因涉及費用問題,請與保險公司協商好大致費用。
  後來保險定損員來到現場,瞭解了涉案車輛大致情況並拍照後,告知合同中有明確約定,因發動機浸水而產生的維修費用屬於免責範圍,只負責涉案車輛清洗費用4500元,並開具了定損單。
  颱風天開車致發動機進水
  保險公司只肯負擔4500元洗車費
  如今,越來越多的車主,選擇了方便快捷的電話營銷車險。車主同意投保的,就在電話中談妥投保的項目和保險費用,業務員約好時間上門送達保單,車主支付保費,車險就能輕鬆搞定了。
  白女士與保險公司的保險理賠糾紛該案雖然已順利調處,但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發現保險公司電話營銷車輛保險的流程過於簡單,且無統一規範。
  比如保險公司制訂的電話營銷專用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雖有“請詳細閱讀承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內容,但字體未加粗加黑,不能認定保險公司已盡到提醒投保人註意免責條款的義務,更不能認為保險公司已經履行了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義務;再有,該保險單所附保險條款,字體極小,不便於投保人閱讀,責任免除一節字體雖有加黑,但亦難以認定保險公司已就免責條款履行了說明、解釋義務。
  為維護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確保保險合同產生法律效力,九堡法庭主動與浙江保監局取得聯繫並向該局發出司法建議:一是指導制訂、監督實施各保險公司電話推銷、營銷商業保險的操作流程和規章制度;二是指導、完善電話營銷專用的保險合同特別是重要提示、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的內容;三是提醒並規範各保險公司在電話營銷保險過程中對保險條款特別是免責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需盡明確說明、詳細解釋的義務。
  浙江保監局相關人士表示,會認真對待司法建議並採取、落實相應措施,規範電話營銷保險業務,適時給予回覆。
  法院調解車主獲賠13萬
  因為協商沒有結果,白女士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
  白女士認為,自己完全不知道有這麼一條免責條款,電話投保時,業務員送保單時也沒有任何人就免責條款作出充分解釋、詳細說明。
  白女士說,在發動機進水與保險公司交涉過程中,她才在保單背面密密麻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發現四條三十款的免責條款,其中就有這一條。她表示,這一免責條款因被告保險公司未盡說明義務而不能生效。
  白小姐請求法院判令賠償原告在被告公司保險的汽車因涉水受損的全部修理金額人民幣15萬餘元。
  而被告保險公司則認為其已在電話營銷後作了電話回訪,提醒原告仔細閱讀免責條款等。最後,經過九堡法庭的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同意支付白小姐保險賠償金人民幣13萬元。
  法院向保監局發出司法建議
  (原標題:寶馬車發動機進水,保險只賠4500元車主為什麼最終能獲賠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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