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法院房地產審理認為,雙方所在國均為《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的成員國,且出發地、目的地分別在該公約的兩個當事國領土內,故該案糾紛應適用該公約處理。
  楊先生行李箱上的海關印章標簽,並未註明行李名稱。根據退稅流程和楊先生目前的舉證,法院對於全部退稅商品,在獲得海關退稅章後是否必然全部辦理托運,不能形成排他性判斷。且因退稅商品另有西服一套辦理了托運,海關出具的行李標簽,存在僅針對該托運西服而非涉案手錶的可能。楊竹北售屋先生在入境時,也沒向海關申報超值物品。故最終難以確定楊先生主張的兩塊手錶在托運行李箱中,楊先生未就其主張的事實,完成舉證責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訴訟後果。
  關於漢莎航空對於行李托運損失如何承擔責任問題,法院認為根據延遲收到行李箱後雙方查驗情況,可以認定涉案行李箱在買房子托運過程中被撬的事實,故可認定漢莎航空在行李托運中不當運輸,造成了行李箱損壞。
  最終,朝陽法院一審判決漢莎航空賠固態硬碟償楊先生行李箱損失1000元。楊先生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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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蒙特利商務中心爾公約》
  蒙特利爾公約的正式名稱是《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範體系。根據其規定,國際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和貨物損失以及由於延誤造成旅客、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原標題:行李箱被撬壞判航空公司賠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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